news 2026/6/13 2:36:04

供应链金融中,电子债权凭证(应收账款的数字化)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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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明

前端开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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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中,电子债权凭证(应收账款的数字化)的法律性质

一、引言:从应收账款到数字化凭证

供应链金融领域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传统模式下,上游供应商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沉淀在账面上,难以流转、难以融资、难以确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供应链金融平台利用互联网、区块链和电子签名技术推出了电子债权凭证,旨在通过电子债权凭证由核心企业在线上向上下游供应商确认应收账款,并进行融资服务。

2015年,中企云链推出“云信”电子债权凭证,标志着这一创新开始在市场上落地。此后,电子债权凭证市场快速扩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末,全国范围内已上线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平台或已超过600家,年服务规模或已突破5万亿元。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余额已达2.75万亿元。这种类似票据的电子债权凭证已成为供应链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支付与融资工具。

然而,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是否属于法律上认可的票据?它的拆分转让应当适用什么规则?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市场实践中的权责认定,更直接影响到供应链金融的法律稳定性。

二、电子债权凭证的基本界定

2.1 概念与特征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由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合同,依托供应链金融平台向其上下游供应商签发的,可拆分、可转让、可融资,并承诺到期可兑付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从操作实质来看,这是核心企业基于贸易背景在供应链金融平台上对上下游企业签发的应付款电子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兑付。

电子债权凭证具备三大核心功能。债权确认功能通过技术手段将传统应收账款转化为可信的数字化债权,明确记载各方主体、金额、期限等要素,支持信用沿供应链多级传递与验证。支付流转功能使凭证可在供应链企业间转让,替代现金支付,缓解中小供应商资金压力,提升整个链条的资金周转效率。融资支持功能使持凭证企业可向平台指定的保理机构、合作银行或财务公司申请融资,提前获得资金。

2.2 与票据的本质区别

电子债权凭证常被市场称为“类票据”,但它与商业汇票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供应链票据适用《票据法》,而电子债权凭证本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适用《民法典》。

法律适用的差异带来了一系列制度上的不同。电子债权凭证是债权转让,本身并非支付手段,流转的过程中应收账款并没有灭失,付款人的抗辩权利只有通过事先约定来规避;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票据背书转让后,应收账款即灭失,因其无因性,承兑人不能以商业纠纷为由到期拒付。因此,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本质上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付款承诺与债权确认工具,其流转、融资、清偿等环节均不适用票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性质:《民法典》体系下的定位

3.1 应收账款债权说

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其法律基础仍为基础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和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电子债权凭证是由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

这一法律定性的核心逻辑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实质应是应收账款债权,债权的“母凭证”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拆分转让,且收到“子凭证”的企业收款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2 “将来债权”的转让与电子债权的设立

在供应链金融的实践中,电子债权凭证的转让不仅涉及既有应收账款的让与,还常常涉及《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所称的“将有的应收账款”之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为电子债权凭证涉及的将来债权让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核心企业签发电子债权凭证时,往往不仅是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也可能是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应收账款作出付款承诺。将来债权作为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只要具有合理的经济预期和一定的确定性,即可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电子债权凭证作为该债权的数字化载体,在凭证设立时即完成了对该将来应收账款的锁定与固化,使得该债权可以在凭证项下以电子化形式明确记载、流转和融资。

3.3 学者论争与不同观点

对于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定性,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划分为有因的指定式证券和无因的指定式证券两种主要类型,认为其转让以“合意+登记+控制转移”为生效要件,登记系统应当确保证券权利人对单一电子记录实现排他控制,并严格按照其指示对权利事项完成记载。也有观点认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转让不适用普通债权让与规定,而应以“合意+登记+控制转移”为生效要件,狭义的登记与背书功能等同,控制转移与交付功能等同。

然而,无论理论争议如何,实务界已形成较为一致的共识:电子债权凭证不是“类票据”,更不是新型票据,不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证人不能主张票据追索权利。这一共识在实践中指导着银行、保理公司和供应链平台对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风险管控。

四、债权让与规则:转让、拆分与追索权

4.1 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债权让与是电子债权凭证流转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条款为电子债权凭证的可转让性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由于电子债权凭证对应的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即便核心企业与一级供应商之间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为凭证在供应链中的多级流转扫清了法律障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在电子债权凭证的流转实践中,这一通知义务通常由第三方平台代为履行,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完成流转记录和通知付款,保障债权转让对核心企业的效力。

4.2 拆分转让的合法性:部分债权的让与

电子债权凭证区别于传统应收账款的一大核心优势在于其“可拆分”特性。供应商收到凭证后,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进行拆分流转,实现多级传递。例如,某核心企业签发1000万元电子债权凭证,一级供应商A可将其中300万元拆分转让给上游供应商B,200万元转让给供应商C,其余500万元自行持有或融资。

这一操作的法律基础正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其具有可分性,权利人有权依据自身需求将债权分割为不同份额分别转让。电子债权凭证的拆分流转,本质上是部分债权让与的电子化体现。以爱签为代表的电子合同平台,通过区块链与数字证书技术将核心企业的付款承诺转化为可拆分、可流转的数字债权凭证,核心企业信用沿供应链多级穿透传递,末端中小微供应商亦能共享信用红利。

4.3 多级流转的法律效力与追索权

在电子债权凭证的多级流转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远端供应商的权利。电子债权凭证虽然可实现多级流转,但市场普遍的电子债权凭证流转的标的是凭证项下的第一手债权,即一级供应商持有的对于核心企业的债权,因此,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主体仅可向核心企业追偿。换言之,在多级流转链条中,各级持凭证人的追索权均指向最终付款方——核心企业,而不能向前手追索。

这一追索权安排与票据法下的追索机制存在显著差异:供应链票据的第一顺位付款义务人是承兑人,但在承兑人未按时兑付的情形下,出票人及背书人均负有付款义务,持票人可向出票人及背书人主张追索。电子债权凭证的无因性则通常基于核心企业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实现,仍不排除出现核心企业因基础合同关系异议而拒绝付款的风险。

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多级流转的法律效力,第三方平台通常承担流转记录和通知付款的义务,应收账款可以在封闭的第三方平台内部通过电子债权凭证方式多级转让和拆分流转。平台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确保流转路径可追溯、可验证,核心企业最终付款方按照平台提供的最终付款明细履行付款义务。

4.4 追索权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在供应链金融实践中,电子债权凭证的融资通常与保理业务相结合,形成“无追索权明保理融资”模式。在保理融资中,根据《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规定,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分别适用不同规则。无追索权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一旦核心企业到期不付款,保理人不能向转让方(供应商)追索。有追索权保理则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保理人有权向转让方追索。

电子债权凭证融资业务的追索权安排直接影响多级供应商的融资成本和风险承担。目前市场上的主流模式为无追索权明保理融资——保理银行以核心企业开立的付款承诺函及其项下的电子债权凭证为基础,为核心企业上游多级供应商提供融资,核心企业知道该保理融资安排,保理银行在核心企业拒付时不能向供应商追索。这种安排有效隔离了中小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使融资成本主要取决于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而非供应商自身的资信水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规则,即“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优先顺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性。这一制度安排为电子债权凭证的多重转让提供了确定的权利顺位规则,保障了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五、标准化电子凭证的制度价值

5.1 信用穿透与融资可得性提升

电子债权凭证的最大制度价值在于实现了核心企业信用的多级穿透。在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下,核心企业的信用只能覆盖到一级供应商,而处于供应链更上游的中小微企业因其与核心企业没有直接交易关系,难以获得基于核心企业信用的融资。

标准化电子凭证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核心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合同签发电子债权凭证后,一级供应商可将凭证拆分并沿供应链向上游多级流转,核心企业信用随着数字债权的拆分流转,沿着供应链向上游穿透,传递给了多级供应商。处于任何层级的供应商在持有数字债权凭证后,均可凭借此凭证向接入该平台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这种模式有效缓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多级供应商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技术保障层面,区块链技术确保了数字债权的唯一性、防篡改性和全程可追溯,金融机构在区块链上可以清晰、实时地验证数字债权的真实性(是否基于真实贸易)、完整性(流转路径清晰可追溯,无重复融资风险)和最终付款方的信用,极大降低了风控成本,使远端、小微的供应商也能获得低成本融资。

5.2 支付结算效率的优化

电子债权凭证还在支付结算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供应链企业间的交易中,现金支付往往受限于企业现金流状况,而电子债权凭证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支付工具。持凭证企业可以将电子凭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上游供应商,用以抵付货款。

这种支付流转机制具有多重制度价值:对于核心企业而言,电子凭证支付可以优化应付账款管理、保留现金储备;对于供应商而言,凭证流转可以结清自身与上游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盘活整个供应链的资金链条;对于整个供应链而言,电子凭证的流转减少了对外部融资的依赖,提升了资金在链内的周转效率。目前,电子债权凭证可拆分、可流转、可融资的结构已广泛应用于电子政务、金融、制造业、物流等多个领域。

5.3 法律地位的政策确认与最新监管动向

电子债权凭证经历了从市场自发创新到政策逐步规范的发展历程。2020年,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商业汇票并列为非现金支付方式,这一规定标志着电子债权凭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202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25〕77号),首次从国家部委层面明确电子凭证监管框架,标志着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监管规范化、体系化时代的到来。202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77号文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核心在于重构行业的价值分配与风险管理机制。77号文明确要求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部分省份直接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与商业汇票期限对齐。监管同时要求对核心企业自建平台从严管控、逐步清退,平台清退推开后大量存量业务面临系统性拆解。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已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在政策层面,多个城市已明确支持电子合同及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债权凭证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制度基础。

5.4 对缓解融资难题的贡献

从实践成效来看,标准化电子凭证在缓解多级供应商融资难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电子债权凭证融资可纳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口径,这曾是银行参与电子凭证融资业务的核心激励之一。通过电子债权凭证融资,中小供应商的融资利率显著低于其自身信用可获得的市场融资利率,同时融资审批流程大幅简化,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升。

截至2025年11月末,电子债权凭证业务开立余额已达2.57万亿元,融资余额1.93万亿元。供应商可在签收电子债权凭证后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进行拆分流转,实现多级传递,并支持T+0极速贴现,实现资金快速回笼,有效降低中小供应商资金使用负担。据行业统计,市场累计交易规模已突破5万亿元,供应商融资规模突破2万亿元。这些数据充分说明,电子债权凭证作为一种供应链金融创新工具,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

六、爱签在电子债权凭证领域的实践

在应收账款数字化和电子债权凭证的应用实践中,电子合同平台扮演着关键的基础设施角色。以爱签为例,其平台通过数字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和区块链存证等核心技术,为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账款确权和流转提供技术支撑。在供应链金融场景下,核心企业可通过爱签平台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向供应商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债权凭证,供应商收到凭证后可根据经营需求进行拆分流转或多级传递,或通过爱签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线上融资。

爱签自研的“爱签链”将七百六十多家公证处、仲裁委、司法鉴定所等司法机构纳入区块链节点,供应链应收账款数据的每一次签发、拆分、转让和融资操作均实时上链存证,形成不可篡改的司法级证据链。这种“签约即存证”的模式为供应链金融中的电子债权凭证流转提供了完整的法律证据保障,确保在发生核心企业拒付或凭证真实性争议时,各持证主体的权利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保护。爱签已累计服务数十万家企业与政府机构,业务覆盖政务、金融、制造、物流等200余个行业,在供应链金融电子债权凭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七、结语

电子债权凭证作为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载体,其法律性质已逐渐清晰——在《民法典》体系下,它本质上是可拆分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属于电子合同在供应链金融场景中的特殊表现形式。电子债权凭证的拆分流转得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部分转让的法律支持,其多级流转的追索规则以核心企业为最终付款义务人,在保理融资业务中通常采用无追索权模式,有效降低了多级供应商的融资风险和成本。

2025年央行等部门77号文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债权凭证正式进入规范化监管阶段。期限规制、平台清退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电子凭证的市场空间,但也为行业走向合规和健康发展确立了制度框架。标准化电子凭证在“信用穿透”和“可拆分流转”两个维度的制度创新,对于缓解多级供应商融资难题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随着区块链存证、电子签名等技术的持续成熟,电子债权凭证有望在更广范围内实现与银行信贷系统、征信登记系统的数据互通,进一步提升供应链金融的整体效率和法律确定性。

(本文仅为法律与技术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涉及具体合同条款设计与纠纷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及合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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